专利先用权的法理依据和理解。
时间: 2018-04-16 10:01 来源: 未知
对先用权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先用权概念的本身,而应该放在整个专利法律制度体系中来理解。如上所述,专利制度的实质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公开表达是获取保护的前提,保护是公开的对价和结果。本质上,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基于“表达”而发生的。然而,知识产权权利(其本质是“智慧信息”)一旦公开表达,就在不完全受个人意志控制的在空间中“自由传播”,所以必须从法律上明确提出给予保护,否则,就没有人愿意“表达”了。
先用权的产生源于处于一种秘密状态的先发明人的发明创造,并没有经由“表达”让世人得知,因此,社会无法从发明人的发明创造中受益。这样一种处于秘密状态下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排斥他人正常使用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只是先发明人的一种利益。因此,先用权仅仅是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用来对抗专利权的一种抗辩权。因此,这实际上是排他性的专利权(对世权)与先用权(对人权)的对抗。
所谓先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深圳外观专利申请充其量可以算作是商业秘密,但是一旦后来有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该商业秘密就被公开了,从而不成为商业秘密了。因此,作为先发明人,在其完成他的发明创造的时候,就面临着如何选择保护模式的问题。即采取“表达”方式还是采取“不表达”方式;这完全取决于该先发明人的个人意愿,法律似乎不必过多干涉,但是当事人应该权衡两者孰优孰劣,并承担可能出现的不利结果。
进一步地分析,我们会发现,如果先发明人选择了“表达”方式,还可以分为通过申请专利来表达;或者通过公开使用来“表达”。有学者[1]撰文认为:先用权含义下的在先使用是指申请日前的先秘密使用,否则在先公开使用会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先发明人选择了“表达”方式以后,是否还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先用权?或者说,专利法意义上的先用权是否仅仅限于“在先秘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