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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申请能否破坏外观专利的新颖性。

时间: 2018-03-14 09:41     来源: 未知

将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审查的对比文件限制为外观设计是恰当的,第三次专利法修订应继续坚持这一规定。上述案例虽然将在先公开的商标图案作为外观设计新颖性审查的对比文件,但该案中作为瓶贴使用的商标已经应用到具体的产品中,“既可以看成是商标,也可以看成是外观设计”,从而在实质上构成一种在先的外观设计,且与本案专利的产品相同,故可以作为使用公开的在先设计。因此,该案并没有突破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一直坚持的观点和做法,即作为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的在先公开或者使用的对比文件应当是外观设计。
 
抵触申请能否破坏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
抵触申请一般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的概念。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中,由他人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在该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审查也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形,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并未规定外观设计的抵触申请。由于授权采取初步审查的方式,抵触申请可能并不影响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授权,也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其抵触申请都可能获得授权。对于这种申请,目前往往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在后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第三次专利法修订应当明确承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存在抵触申请,并规定抵触申请将破坏外观设计专利的新颖性。事实上,无论是《专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是《专利法草案送审稿》都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也存在抵触申请的情形,且抵触申请也可以破坏深圳外观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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