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克斯电梯被奥克斯空调干掉了!
时间: 2017-12-11 08:48 来源: 未知
对于奥克斯电梯公司被诉标识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奥克斯集团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奥克斯电梯公司以“奥克斯”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奥克斯”与“AUX”文字,该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奥克斯集团的涉案商标文字、读音相同。同时,对于涉案第800469号“奥克斯”商标,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奥克斯电梯公司复制、摹仿奥克斯集团驰名商标标识在不同产品上进行商标性使用的行为,对相关公众造成了误导,损害了奥克斯集团的驰名商标权益。
同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奥克斯电梯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克斯”字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奥克斯”字号,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奥克斯集团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利用了奥克斯集团基于“奥克斯”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奥克斯电梯公司并未通过涉案域名网站进行与涉案电梯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交易行为,并导致进行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存在,因此相关行为并未侵犯奥克斯集团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但奥克斯集团的第5108409号“AUX”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奥克斯电梯公司使用的涉案域名与该商标相近似,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以与奥克斯集团网站相同的栏目设置和栏目名称对奥克斯电梯公司企业和产品进行具有商业目的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奥克斯电梯公司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奥克斯”与“AUX”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克斯”字样,停止使用涉案域名“www.auxlift.com”,并赔偿奥克斯集团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奥克斯电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奥克斯电梯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深圳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华诺知识产权建议傍名牌有风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