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
热点文章
新闻资讯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商标相同或近似是怎么判断的?

时间: 2019-08-19 10:56     来源: 未知

认定商标是否有混淆可能性,商标的强度(即显著性或识别力)是首先要分析的因素。是不是商标越显著,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呢?一般来,在先商标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有消费者对在先商标有一种潜意识印象,才可能与在后商标产生混淆。如A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B公司在市场上使用了另一个比较接近的商标,如果消费者中会有人说“这个商标怎么有点熟,他让我想起A公司的商标”,那么就可初步判定两公司的商标具有混淆的可能。但如果一个商标有足够的知名度,情况就不一样了。例如,由于消费者非常熟悉汽车品牌“现代”及其拼写,从而不会将另一汽车品牌“本田”与之混淆。同样 APPLE 电脑人人皆知,如果有人将 PINE-APPLE 注册为电脑商标,消费者也不会真的认为 PINE-APPLE 电脑也出自苹果公司。

 

那么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按我国《商标法》第 52 条应符合“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条件,但如果联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因为不至于让消费者产生混淆,我们能否认定其不构成商标侵权?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常是直接套用《商标法》定性为商标侵权,当然这无可厚非。照此推论,“文摘报”与“文摘周报”之间也应有商标侵权之嫌。但实际生活中,“文摘报”“文摘周报”却是相安无恙。因此,深圳商标注册华诺公司认为,两商标尽管外观相似,只要其不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就不能根据我国商标法来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

 

其次,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性。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越相类似,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类似商品或服务如何判断?我国执法实践中常参照两个标准:(一)以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认识进行综合判断;(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据。 这里标准(二)较为具体,标准(一)则不好把握。普通消费者根据什么来“进行综合判断”?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施行细则第 15 条规定得很详细:类似商品从商品的用途、功能、商品的行销渠道、贩卖场所、商品的原材料、成分、商品的买受人、商品的制造者以及其他足以认定系类似商品的相关因素来判断。类似服务的认定因素则包括:服务的性质、内容、销售渠道、场所、对象范围、提供者以及其他足以认定系类似服务的相关因素 。而性质相关联商品或服务,以在工商业经营上有无申请注册防护商标或服务标识之必要关系来判断。

 

另外,商标的客观近似程度在认定“混淆可能性”时也是一重要因素。商标在音、形、义上接近程度越高,商标混淆可能性就越大。如果两商标不但读音相近,而且字型和意义都很接近,我们就说其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大。作为一种分析方法,混淆和近似本来就是相互印证的,商标的客观特征越接近,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 。反之,已经发生了的混淆也可说明商标近似。

 

总之,影响两商标是否容易混淆的可能性因素有很多,不能仅凭一两项因素就草率判断,而应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低价易耗品就可能会加大混淆的可能;潜在的消费者习惯差异,消费者的精细程度不同混淆的可能性也不同,如信用卡用户就很精细,一般很难产生混淆,而足球场上的观众则显然不够细致,就很容易产生混淆;消费者消费的时间、地点,以及商家使用商标的时间、范围、方式、广告量、销售量、企业规模等。




本站所有权属于,深圳商标注册_外观专利申请_深圳专利申请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