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中网络证据证明力问题。
时间: 2020-04-14 10:34 来源: 深圳商标注册,深圳外观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网络证据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证明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其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深圳外观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在网络上向公众公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的审查往往成为案件最主要的争议焦点。
在这些网络证据中,“百度文库”与公证书的组合是常见的一种证据使用方式,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使用。根据百度百科对百度文库的介绍和百度文库网站的“description”标签中对网站的描述,都将百度文库定义为“在线互动式文档分享平台”,借由百度公司的信誉背书以及公证书的证明效力,一般该种证据的真实性基本不存在争议,最大的争议焦点在其是否满足“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公开性要件。
在既往的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百度文库与公证书组合证据,专利权人的质证意见多为:“上传至百度文库的免费文档存在普通文档和私有文档两种不同设置方式,普通文档可以为公众所浏览,而私有文档仅上传者个人可见。并且,文档状态可以在私有和普通之间任意转换而不会变更上传时间,故在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基础上,仅凭百度文库和公证书不能确定所述文档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即已公开。”该质证意见指出,百度文库中文档上传日期虽然早于专利申请日,但是由于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案涉文档在专利申请日前即处于公开状态,无法排除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涉案文档为私有文档的合理怀疑。
藉由上述质证意见,针对有些百度文库内的文档页面上显示该文档具有一定的阅读量、评价次数和下载次数,业内有部分观点认为:虽然无效宣告请求人主张文章标题的下方显示该文档已有人评价,有具体的阅读数量和下载次数,即认为该文档已经公开,但其无法举证评价的内容,也不能举证评价的时间。所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该百度文库中文档的上传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不能证明其确切的公开时间,也就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第41979号无效决定中,给出了与上述观点相反的决定意见:“虽然专利权人主张百度文库中的文档有公开和私有两种状态,两种状态可以转换且不留下痕迹,但专利权人并未提供实际证据表明证据1的公开状态确实发生变化。其次,百度文库作为一个文档分享平台,用户在该平台上传文档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享文档,通过他们下载文档来获取积分或经济收入,出于上述目的,文库的用户是希望其他用户能看到自己在文库发布的文档,一般来说,不会主观上对文档进行限制,主动设为私有或者公开后主动转为私有的可能性低。具体到本案中……作为一份产品说明书,其本身私密性不高,再加上其具有较高的评分以及一定数量的浏览量和下载量,其在文档上传时即向公众公开的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