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在电商平台怎么办?
时间: 2020-03-09 11:47 来源: 深圳商标注册,深圳外观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是对共同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特殊性,在对互联网电商平台的责任进行认定时应当有特殊考虑。
首先,关于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向公众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从事相应交易行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明确标示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相应交易行为由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提供或从事的,应当推定由其提供或从事。
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网络卖家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网络服务提供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从事相应的交易行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侵害他人专利权,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对知道后产生的损害与网络卖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再次,如何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明知系指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实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应知指按照利益平衡原则和合理预防原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深圳外观专利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注意到侵权行为的存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利用其网络服务公开传播的交易信息一般没有主动监控的义务。不能仅因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就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