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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观专利申请中的文字问题。

时间: 2018-06-19 14:44     来源: 未知

在生活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一些产品在深圳外观专利申请中有醒目的文字设计,细致的观察产品上有“装饰性”的文字,这一类文字大都经过设计者的美化、变形、排列或与其它图案搭配组合,给人一种艺术性审美情趣,充分表现设计者的智力结晶,例如常运用在:包装袋、包装盒、标贴、服装面料等等之上。另外也有与产品在使用上离不开的文字,这类文字的字体会有微妙的变化,但大多还是使用正体楷书或仿宋体、黑体、新魏碑体等字形,这类文字在产品上不能缺少,如果没有它该产品无法使用,例如:钟表、仪表盘、警示说明等等,应该说这两种文字都在外观设计专利方面属于给予保护的文字,原因是其属于设计的一部分。第三种文字就是在产品的外观设计中大都要标明的生产厂家、地址、电话、网址、产品使用方法、原材料、规格、保存方法,保质期等等。通常设计者会根据生产厂家销售的要求使用当用印刷字体,如:宋体和黑体字等,排列在产品一定的部位,供消费者在使用时阅读。这种说明或注明性文字,其文字本身不具有新颖性,但所设计位置、排列、整体的外沿轮廓是设计者精心安排的。
  如上述第三种的文字是否也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部分给予法律保护?从专利法实施开始时被认为它不应属于受保护的文字,其文字本身没有新颖性。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从零起步的时候,借鉴的是日本意匠课的作法,即上述文字在外观设计申请图片或照片中一律遮盖掉,对此日本意匠审查专家曾这样说:“不构成图案的文字需被删除掉,而对剩余的外观设计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于容器或标贴的意匠在未除去不构成图案的文字而要进行补正时,一般会在文字上涂上接近底色的颜色来消除不构成图案的文字。对于这样的处理方式,日本专家也清楚的知道这样做不是对文字的遮盖,而是导致形成另外的图案。根据不同清除后所留下的外轮廓,实际上改变了外观设计的原貌,即原申请的形状、图案。
  我国外观设计的审查部门曾于1996年7月11日发出过部级“通知”:为使深圳外观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符合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中的文字、商标、奖章、肖像等内容应符合如下规定:1、可以保留的文字:装饰性文字予以保护,不应删除;某些功能性文字也可以保留在图面上,如产品的名称、牌号、条形码、固有的防伪标记以及产品轮廓性以外的日期标记等。2、应涂覆的文字:非装饰性的文字、非功能性文字,如生产厂家、产品使用方法、治疗效果、产品的成份、重量以及宣传用语等内容应涂抹覆盖。涂抹覆盖时,文字的条、块的色彩一般采用黑色或白色,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彩色笔,应清晰地显示出原设计中的字距、行距的布局,不得将文字的排列在原设计布局中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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